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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经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bei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写为“HBHRSIA”。

  第二条本会由河北省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含公共服务机构)、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省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和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担任本行业代表,开展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各项工作,以法律己,以诚取信,团结协作,努力进取,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服务社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了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石家庄市新华区委合作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担任本行业代表,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开展工作,具体业务范围:

  (一)行业代表

  1、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代表本行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

  3、代表会员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投诉,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代表行业内机构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欺诈、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5、代表行业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行业自律

  1、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协助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并组织实施;

  2、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在会员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活动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参与各种争先创优活动,提升行业形象;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间合法平等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4、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评议监督工作,维护行业信誉;

  5、对违反本会章程、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三)行业管理

  1、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2、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监测与分析;

  3、参与国家或地方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产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

  (四)行业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会员与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2、协调行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3、协调行业价格争议,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4、协调会员遇到的利益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

  (五)行业服务

  1、做好宣传工作,促进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开展地区间、全国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会员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宣传会员单位,增进会员之间、本会与国内外其他团体之间的横向交流,推介会员单位形象及产品,加强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组织有关本行业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会员业务升级,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4、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人才、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建立信息平台,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5、受政府委托进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统计,促进信息交流;

  6、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7、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会员提供业务(政策)咨询、职业培训、招商引资、展览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8、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由会员提交的优秀论文集,指导人力资源服务实践;

  9、政府、社会经济团体委托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业务实施: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门从事该会某项业务或承办该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开展活动。

  本会开展的主要业务,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法人实体,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在工商部门注册,照章纳税并在河北省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非本省登记但在本省内设有人才中介分支机构的企业和其他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3、省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

  4、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单位等。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单位会员指入会是一个团体,以机构名称出现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是指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重要会员权利的人员;当选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使重要权利义务时,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的代表人履行,临时特别委托除外;如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备案的代表人发生变动,需要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人力资源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具备单位会员资格的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

  3、本省行政辖区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4、大中专院校负责学生教育、就业的工作人员;

  5、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直接相关的其他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6、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者;

  7、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8、热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需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关注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自然人均可入会。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行业的服务公约,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证

  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会员铜牌和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照本章程第八、九、十条规定程序获得,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其会籍自然取消;

  (六)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七)申请退会、自动退会、除名、会籍取消等,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相关人士为本会顾问;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代表性,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自荐申报参选,秘书处对自荐申报参选的候选人作初步筛选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列为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时按常务理事会核定应选理事名额,以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理事会的任期与换届

  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本会的活力,每届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四)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本会议案,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5、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9、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相关人士为本会顾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四)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所做出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制定并实施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八)每年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本会年度工作、活动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九)提出本会建设和发展的思路以及重大建议,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议;

  (十)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积极拓展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的新业务,发展协会会员和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顾问职位:

  (一)产生办法

  由理事会成员推荐;先向秘书处提名,再由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聘任决定,发给聘书。

  (二)任职条件

  1、在社会相关领域担任过重要职位、职衔,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服务相关工作的退休领导干部、专家学者;

  3、热爱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社会贤达、企业家等。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投入人与本会项目合作的投资。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